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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台南縣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章程
96年5月31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縣國立新化高級工業職學校教師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職業團體,非以營利事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台南縣行政區域範圍之內。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    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二、    維設教師應有尊嚴。
三、    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    爭取教師集體權益。
五、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
一、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    研究並協助學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三、    增進教師、學校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
四、    選派代表參與學校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五、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六、    制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    爭取優良教學環境及設備。
八、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九、    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
十、推動教師之聯誼活動,並與其他各級教師會聯誼及資訊交流。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凡本校現職專任教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依法審查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即為本會正式會員,並應由下次之會員大會追認其資格。
第七條本會會員享有平等之權利。其權利如下:
一、    表決權。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申訴權。
四、    發言權。
五、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六、    參與本會活動。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三、    遵守本會章程。
四、    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五、    遵守本會自律公約。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並在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一、    已與學校解除聘約者。
二、    無故而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三、    違反本章程、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本校聘約或自律公約。
四、    言行有損本會會員之權益、名譽或背離本會全體會員之立場,其情節嚴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自本會公告之日起生效,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入會,其已學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五、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人員時,得票多寡為序。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票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任內綜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事互推代理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審查會員申訴、協調、溝通等案件。
八、    執行大會決議案。
九、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定年度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監督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
六、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各小組,置工作人員若干。其組織辦法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提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兼任。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條大會分定期會與臨時會二種,由理事長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由理事主席召集之,每二個月召開一次。
監事會由監事主席召集之,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不得委託出席,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二、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捌百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每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依法處理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並知會監事會。
第三十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
                台南縣政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府社行字第○九二○一五四二○五號函准予核備。
二、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台南縣政府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府社行字第○九三○一二一六四九號函准予核備。
三、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通過。
                台南縣政府九十六年六月八日府設行字第○九六○一二○四三八號函准予核備。
 

 

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備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二、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陸百元。
三、    會員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如下:
六、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
七、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捌百元。
八、    會員捐款。
九、    基金及其孳息。
十、    其他合法收入。
 
 

國立新化高工教師會章程--96-05-31修正(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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