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 (訂定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承貸銀行)
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依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劃分如下:- 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由臺灣銀行承貸。
- 臺北市:由臺北富邦銀行承貸。
- 高雄市:由高雄銀行承貸。
- (家庭年所得計算)
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方式如下:- 未婚學生: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
- 成年未婚學生:學生本人+父母;父母離婚者,擇一方合計。
- 父母均死亡之成年未婚學生:僅計學生本人。
- 已婚學生:學生本人+配偶。
- 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僅計學生本人。
- (利率計算)
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 主管機關負擔:指標利率+1.1%。
- 學生負擔:指標利率+0.15%。
- (利息補貼請領)
承貸銀行於每學期貸款辦理完竣後,應檢附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主管機關請領。 - (學校承辦單位)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學生就學貸款業務。 - (註冊通知)
學校於寄發註冊收費通知單時,應一併說明貸款申請方式、範圍、金額,並檢附相關法規與宣導資料。 - (對保及簽約)
- 首次申請:應由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至承貸銀行辦理。
- 每學期請撥:由學生本人持相關證件至銀行對保。
- 無法親辦者:得委託他人,並檢附印鑑證明或公證委託書。
- 學生應於註冊時出示銀行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費。
- (所得查調)
學校應於每年 3 月 31 日及 10 月 31 日前,報送學生及家庭所得資料供本部查調。 - (貸款核定)
合格者由學校送承貸銀行辦理;不合格者通知學生補繳費用。 - (預撥機制)
承貸銀行得依私校申請,最高預撥前一學期貸款總額之五成,相關利息依規定由主管機關負擔。 - (貸款金額範圍)
- 學雜費、實習費、團保費:依實際繳納金額。
- 書籍費:高中每學期 1,000 元;專科以上 3,000 元。
- 住宿費:以校內宿舍費最高額為基準。
- 海外研修費:每年上限 44 萬元。
- 生活費:低收入戶 4 萬元/學期;中低收入戶 2 萬元/學期。
- 電腦及網路通訊費:依實際繳納。
- (未成年學生)
未成年學生須由法定代理人列為連帶保證人。 - (特殊身分貸款)
符合特定條件者,經學校審核後得辦理,其利息負擔依本辦法規定。 - (資料通報與還款通知)
學生異動時,學校應通報承貸銀行,由銀行寄發還款通知。 - (償還期限)
貸款一學期以一年計算,特定身分得申請延期還款。 - (緩繳與延長償還)
符合所得或重大災害條件者,得申請緩繳本金或延長償還期限。 - (提前清償)
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得視情況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