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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重點摘要
校園性別事件處理與權益保障說明
一、調查處理原則(第23條)
- 調查校園性別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 當事人及檢舉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二、調查期間之保障措施(第24條)
- 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 不得運用不對等權力,對被害人造成不利影響。
三、被害人權益與協助(第25條)
- 告知可主張之權益與救濟途徑。
- 依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與社會資源。
四、資訊說明與公告原則(第27條)
- 得視情況說明相關處理原則。
- 完成後經被害人同意,始得公告事件樣態。
- 不得揭露任何可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料。
五、申請調查與禁止報復(第31條)
- 被害人得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 任何人知悉事件,皆可依法檢舉。
- 不得因申請或協助調查而予以不利處分。
六、受理、調查與時程(第32、33、36條)
- 調查完成後,應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依法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