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產基金急難慰問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可先查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第114學年度第1學期:
第一、二點為第114002號公告 — 有關檢附學生「在學證明」之說明
一、在學證明文件說明
申請本慰問金需檢附之其中一項證明文件為「在學證明」。只要以書面方式證明該生於申請慰問金當學期仍在學即可,不限格式。
二、學生證影本註冊章規範
近期為學校開學期間,為使各校及申請者有緩衝期,凡 114年10月1日(含當日)以後寄達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之申請資料,需注意以下規定:
-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影本上之當學期註冊章需為 【114學年度第一學期】。 - 若學生證已改為「免蓋註冊章」:
請相關處室於影本上註明:「已完成○學年度第○學期註冊」等文字,並蓋單位章或職章。若未依規定註明並蓋章,將視為資料不齊,退回補件。
三、申請流程如下
- 申請表填寫:家長(申請人)下載並填寫申請表。
- 送件至學校:將紙本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至學校單位(日間部)學務處生輔組。
- 學校線上填報與核章:承辦人於系統線上填報申請表,完成列印後依序送各處室核章。
- 郵寄至學產基金辦公室:核章完成後,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學校以掛號郵寄寄送。
- 審核:學產基金辦公室進行審核。
- 審核結果通知:是否通過審核,由學產基金辦公室通知學校單位。
備註:寄送前請依檢核清單確認資料完整,以避免影響審核進度。
